工傷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發生職業病的情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杭州人才網盤點了工傷認定的情況,以便求職者們對工傷保險有更深入的了解。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既包括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也包括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還包括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既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遭受的事故傷害,也包括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害。用人單位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文體活動,應作為工作原因。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該暴力等傷害應與履行工作職責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不能單純地以時間長短作為考量標準。司法實踐中,有對于提前兩天出發去上班,仍認定為合理時間的判例。法院此時對提前出發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應綜合全案作出考量。也有對于上班期間請假去看病,去醫院路上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判例,此時法院就考慮了請假外出看病這一事由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須性,考慮到請假目的是為了身體康復后繼續工作,沒有脫離與工作相關的實質,應當認定其請假外出屬上下班途中合理時間。對于員工未請假提前下班而發生交通事故,公司可以依據有效的制度對其進行處理,但不影響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這里的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上述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這里“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